党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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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委员会党内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党内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规范评比表彰工作,巩固党史学习主题教育成效,加强学院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支部和党员的评比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民主集中、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委员会的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以及全体教工党员和学生党员。评比表彰优秀教工党员的重点对象是教学、科研、管理等一线岗位的党员。


第二章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表彰分为集中表彰和及时性表彰两种。集中表彰原则上安排在“七 · 一”前夕开展,以及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在中国共产党建党“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集中表彰。及时性表彰主要针对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开展。学院党委每一至两年集中表彰一次。

第五条学院党委一般设立三类表彰项目

(一)优秀共产党员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为学院全体正式党员,包括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对象为从事党务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和兼职党务工作者(含党委委员、基层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

(三)先进基层党组织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先进基层党组织,表彰对象为会计学院基层党支部。

开展集中表彰时,可根据实际增加表彰项目,具体表彰的项目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比例和条件

第六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按照不超过学院正式党员总数15%的比例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表彰按照不超过学院基层党组织总数20%的比例评选;每年评选名额分配具体方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会计学院先进基层党组织基本条件:

(一)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充分。党支部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风清气正,有号召力和凝聚力,能够围绕学校及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等各项任务完成,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党支部书记党性强。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有奉献精神,工作到位。其中,学院教师支部书记原则上应是“双带头人”,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三)组织生活扎实开展。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支部活动特色鲜明,有典型做法和创新经验。

(四)党员教育管理有力。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师生满意度高。与师生保持密切联系,善于做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力、影响力得到师生认可,党员无违纪违规问题。

会计学院优秀共产党员基本条件:

(一)宗旨意识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积极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师生正当权益。

(二)组织纪律强。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品德修养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在师生中起到表率作用,受到党员师生广泛赞誉。

(四)先锋模范作用突出。践行“四讲四有”标准,争做“四个合格”党员,积极投身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建设。教师党员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争做“四有”好老师,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管理服务岗位党员工作效率高、服务水平好、师生满意度高;学生党员学习勤奋、综合素质强、关心集体、同学当中威信高。

院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建业务,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模范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积极运用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载体、新方法开展党的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在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各种党内主题教育中工作认真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二)自觉遵守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为师生排忧解难,坚持原则,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团结同志,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在党员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四)至少从事党务工作1年以上


第四章评选和表彰

第十条会计学院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比程序:

(一)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由会计学院党委召开包括党支部书记参加的党组织扩大会议,对照条件,对工作进行总结评议,讨论确定后推荐提名。“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民主推荐。

(二)审核和考察学院党委成立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和考察。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在适当的范围内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师生的意见,并确定拟表彰名单。

(三)公示。学院党委对拟表彰对象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决定公示无异议的,经学院党委会研究,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评定产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重要活动或重要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由学院党委发布表彰决定并进行表彰。表彰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发锦旗和荣誉证书。向“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100-200元。

第十二条表彰结果作为上级组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学院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橱窗展示、事迹宣讲等形式对表彰对象进行一定范围的宣传和褒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评比表彰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相关事宜由中共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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