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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关于筑梦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24年度筑梦奖学金项目的通知》(渝教助监函〔2024〕40号)要求,为做好我校筑梦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奖励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激励学生努力向学、奋发向上、自强不息、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第三条 筑梦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智育测评(第一课堂)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班级(专业)前三分之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的筑梦奖学金名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学院推荐名额。

第五条 学院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

第六条 申请筑梦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筑梦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筑梦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并在班级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院推荐人选,提出当年筑梦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当年筑梦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资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资金拨付至学校。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筑梦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筑梦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将切实加强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筑梦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筑梦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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